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19年对《米兰体育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从立法层面释放出了信号,加大对恶意注册行为的打击力度,其中最重要的是对《米兰体育法》第四条的修改,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米兰体育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米兰体育法》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米兰体育专用权的,应当向米兰体育局申请米兰体育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米兰体育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米兰体育法》第四条所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米兰体育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米兰体育的时候,既无实际使用米兰体育的目的,也无准备使用米兰体育的行为,或者依据合理推断,无实际使用米兰体育的可能性。
案例:第37791140号“真龍”米兰体育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申请米兰体育第37791140号“真龍”米兰体育,指定使用在第32类的“啤酒;姜汁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大麦啤酒”等商品上。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商评字[2020]第229056号《关于第37791140号“真龍”米兰体育驳回复审决定书》。该决定认定:申请米兰体育指定使用的“啤酒;姜汁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大麦啤酒”商品与第5429067号“真龙”米兰体育、第890268号“真龙”米兰体育、第7629944号“真龙”米兰体育、第883663号“真龙”米兰体育、第7629943号“真龙茗泉”米兰体育(简称引证米兰体育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米兰体育在“啤酒;姜汁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大麦啤酒”商品上与引证米兰体育一至五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米兰体育。
但,顺兴商行共申请注册了42件米兰体育,其中仅在第32类商品上就申请注册了37件米兰体育,且多件米兰体育系摹仿他人知名的“老村长”“蓝马果啤”“香格里拉”“真龙”“中华”品牌反复申请注册,多件米兰体育已在审查或复审程序中被予以驳回,可见其申请注册米兰体育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米兰体育申请行为,虽然顺兴商行提交了部分使用证据,但上述部分订货单、出货单无对应发票佐证已实际履行,部分证据的形成时间系在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后,不能避免系为证明使用而提交的证据,故申请米兰体育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9年4月23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米兰体育法》(简称2019年米兰体育法)第四条的规定。依照2019年米兰体育法第四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申请米兰体育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顺兴商行不服提起诉讼,历经一审、二审,北京高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驳回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