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兰·体育_米兰(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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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外文米兰体育近似对比的考虑因素

来源:IPRdaily中文网 发布时间:2019-06-21



案情简介


2012年1月13日,烟台玛斯特酒业有限公司向米兰体育局提交申请,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10422968号图文组合米兰体育(见图1,以下称争议米兰体育),并于2013年3月21日获准注册。2016年11月29日,联合多梅克白酒和葡萄酒有限公司针对该米兰体育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引证米兰体育为第7766497号纯外文文字米兰体育(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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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评委认定,争议米兰体育由英文“BAILINXANG’S”及图构成,其英文部分与引证米兰体育的文字部分“BALLANTINE’S”在整体外观、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米兰体育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争议米兰体育权利人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争议米兰体育为图文组合米兰体育,字母“BAILINXANG’S”嵌入图形中,根据相关公众的认读习惯,字母部分为诉争米兰体育的显著识别部分,引证米兰体育由字母“BALLANTINE’S”组成,诉争米兰体育与引证米兰体育在字母组成上分别以“BAIL”和“BALL”开头,均以“’S”结尾,字体、字形整体上近似,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据此,维持了商评委裁定。【(2018)京73行初653号行政判决书,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吴园妹,人民陪审员韩树华、张立伟】

 
       短评:


米兰体育近似判断历来是米兰体育案件中的重点审查因素,不仅仅是其考虑的要素众多,同时也会因不同的案件背景产生不同的判断结果。因此,为了保证审查一致性以及个案审查的协调统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米兰体育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此次也再次针对米兰体育近似判断需要考虑的因素进行了强调:米兰体育近似判断可以综合考虑米兰体育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引证米兰体育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以及诉争米兰体育申请人的主观意图等因素,以及前述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以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为标准。此外,在米兰体育无效宣告请求行政案件中,在认定米兰体育是否近似时,可以综合考虑诉争米兰体育申请人和引证米兰体育权利人提供的证据、诉争米兰体育申请人主观状态等。

 
       因此在本案中,对于米兰体育的近似判断上除了在庭审中展示标识自身的不同之外,我们也提交了引证米兰体育及其权利人的高知名度证据以及争议米兰体育权利人的恶意抄袭的主观状态。

 
       1.遵循“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的原则


图文组合米兰体育中,文字是认读和识别米兰体育的主要部分。考虑到我国消费者对外语的掌握程度不同,在对外文米兰体育进行分辨时,对“形”方面施加的注意力一般大于“音”和“义”。本案中,诉争米兰体育的“BAILINXANG’S”,即该米兰体育的主要识别部分,与引证米兰体育相比,都采用花体字母的表现形式,且米兰体育结构相同,首字母均为花体大写的“B”,而尾字母为花体“’s”,整体排列方式自左向右呈45°倾斜。从视觉上看,诉争米兰体育与引证米兰体育呈现的效果、设计风格无明显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时难以区分。


2.强调引证米兰体育及其权利人的高知名度证据


除米兰体育标识本身的比对外, “BALLANTINE’S”源于其创始人GeorgeBallantine的名字,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BALLANTINE’S”则为世界上最高档的苏格兰威士忌之一,在国内的年销售量始终居于前列。加之梅多克公司的宣传,进一步提升了“BALLANTINE’S”的知名度。诉争米兰体育同样指定使用在“威士忌”等商品上,无疑加深了诉争米兰体育与引证米兰体育并存造成市场混淆的可能性。


3.争议米兰体育权利人主观恶意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争议米兰体育权利人在实际使用时并未使用其申请注册的图文米兰体育(见图3),而是在其产品的酒瓶瓶体、外包装盒的正面上部单独使用花体字母标识,背面上部单独使用中文标识,且产品整体的设计风格,外形均贴近BALLANTINE’S产品(见图4),当消费者在市场中施以一般注意力时难以将争议米兰体育权利人产品与BALLANTINE’S产品区分,从而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争议米兰体育权利人的主观恶意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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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见,判断米兰体育近似的参考的因素众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米兰体育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其中第15.2款特别列明的各项因素,可作为我们适用米兰体育米兰体育的第三十条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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